会计电算化与税收信息化的关系
随着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迅猛发展,我国使用财务软件处理会汁事务的企事业单长馅雯年大幅度增加。加之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及各种信息技术的应用,如何改革现有的检查手段、尽快提升税收检查的信息化水平已成为税务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会计电算化对税收检查的挑战
会计电算化工作是计算机技术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是对传统的手工会计核算方式的重大变革,对减少财会人员的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和财务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对税收检查工作也带来了挑战,经调查分析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会计信息载体的变化,增加了会计信息的不安全因素。在传统的手工会计核算中,各种会计信息的载体以纸张为主,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中记录的会计数据具有易读、不易随意修改等特点。实行会计电算化后会计信息出现了新的载体,这些载体上存储的会计信息极易遭受计算机病毒的破坏和人为的调整,且不易留下更改的痕迹。财务软件的核心是数据库,多数财务软件由于对数据库缺少可靠的加密功能,少数软件甚至允许不采用数据加密技术,增加了会计信息的不安全因素。
二、企业内部财务控制的弱化,增加了舞弊的可能性。在传统的手工会计核算中,一项经济业务从申请、授权到执行、制证、复核、记账等环节要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或人员来办理,以求达到有效的内部控制的目的。但在财务软件中,上述各步骤业务不同程度地集中于计算机来处理,虽然提高了工作效率,但由于会计凭证流程路径的缩短,削弱了企业内部则.务控制,而目前的财务软件又普遍未充分考虑这方面的监控功能,增加了舞弊产生的可能。
三、软件程序中存在多种隐患,增加了会计信息失真和税收检查失误的风险。在传统的手工会计核算中,稽查人员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检查可依据其核算流程,通过对凭证、账簿、报表等纸质财务资料及实物进行核查。但在财务软件中,由于计算机是按照选择的功能和预先设置的程序运行的,如果软件程序中存在问题,必然导致系统产生的会计信息失真,而且税务检查人员是很难发现的。我们在税收执法检查及对部分财务软件的调查研究中就发现了以下三个隐患:
1.目前多数财务软件都允许设置多个“账套”,分别进行加密,各“账套”之间的会计资料可相互传递、取舍。而且对各账套文件的存储无任何限制,既可存储在本机硬盘中,也可通过网络存储在其它硬盘、磁带、光盘等存储介质中,并可在已知密码的前提下,实行信息共享。这就为企业设置多套账偷税、逃避税务检查提供了便利。
2.多数财务软件具有对凭证科目、账册设置过滤、筛选的功能。如果检查人员对各种财务软件的功能及设置不太熟悉,就有可能掉人陷阱。
3.财务软件中的财务处理子系统与业务处理子系统(如:进销存核算)之间既有联系又相互独立,但由于软件中缺少必要的衔接性勾稽关系,导致在一个账套中有可能会产生账务处理子系统的总账与业务处理子系统的明细账不一致的现象。业务处理子系统应为账务处理子系统提供基础数据,但目前这两个子系统之间却存在脱节问题:一是大多数企业仅使用账务处理子系统、未使用业务处理子系统。业务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无法得到有效的监控;二是即使使用了业务处理子系统,但与账务处理子系统的数据衔接上却存在“隐患”。如:业务处理子系统中销售模块核算的销售业务可自动生成记账凭证,也可选择不自动生成记账凭证;即使业务处理子系统中自动生成的凭证在账务处理子系统中同样可以修改,从而可以形成业务处理与账务处理数据的不一致。
税收检查面对会计电算化挑战的不适应性
据了解,我国目前大中型企业基本都已实行会计电算化,相当数量的小型企业也使用了财务软件,根据国家财政部的要求,全国在2010年以前将基本普及。税务检查现有的信息化水平•已不适应信息时代对税收工作的要求。具体分析主要有两点:
一、检查手段和信息处理水平的落后严重影响了税收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在当前的税收检查工作中,绝大部分检查数据信息的采集、整理和核查工作仍停留在手工阶段,税收检查的工作效率还十分低下。税收检查信息的采集除少量的电子申报和金税工程数据外,绝大部分的数据信息还需靠检查人员到企业和相关单位手工采集;检查信息数据的整理基本上靠手工来编制;多数信息数据的核查和差异调整也靠手工逐笔完成。
二、税务检查人员的整体素质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面对会计电算化,税收检查人员仅靠掌握国家税收法规、各种财会制度和手工稽查方法是不能胜任的,还需要检查人员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技术,独立使用财务软件进行税收检查。这对税务检查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我们的税务检查人员目前在这方面普遍差距较大。据了解,多数检查人员在对使用财务软件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一般是要求企业会计人员操作财务软件提供所需的数据信息或打印账册、报表供其手工核查。而采用这种检查方法却难以查出问题。
规范对会计电算化的税收管理
1994年国家财政部颁发了《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等文件来规范软件开发商和使用者的软件设计及操作行为。但在这些制度体系中却没有专门针对税收方面的规范条文,导致对税收工作带来了诸多影响。从税收的角度来审视我国现行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及税收法规对会计核算软件的管理规定,需要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补充和完善。
1.对会计电算化软件的评审管理。《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中规定: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经过评审后才可能进行销售,单位自行开发的会计核算软件也要经过评审方可正式使用。评审的机构为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由于没有税务部门参与评审,软件开发商或单位自行开发人员在会计核算软件设计、开发时很难顾及税务部门的要求。而会计核算数据是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的基本依据。目前各省国、地税部门急需联合成立专门的机构参与同级财政部门对会计电算化软件的一评审认证。
2.对会计电算化软件使用的不兑佼管理山在新《祖莽彗法》第20条中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会计一核算软件应当报税务机关备案。而这仅有的一条对会计电算化软件使用的税收管理规定也存在难以实施的问题:
(1)要求纳税人报送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要求难以实施。纳税人将会计核算软件报送备案的方法一般只有两种:一是纳税人将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复制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由于目前多数纳税人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是由软件公司开发的商业软件,为防止盗版,软件开发商都对软件进行了各种方式的加密。一般情况下无法对软件进行复制;二是纳税人多购一套相同的软件报送税务机关。这样必将加重纳税人的负担。
(2)基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会计核算软件存在使用上的困难。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软件运行环境设置上的困难。因会行十核算软件品种、版本繁多,操作环境各异,而且部分软件还使用了大型数据库。基层税务机关难以设置多种运行环境来操作;二是操作上的困难。我国目前经财政部门评审进人市场的软件达200多种,各种健拄j核算软件都有不同的操作流程和功能模块,基层税务机关要都能正确使用难度较大。
因此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软件使用的管理制度急需修改完善,增强可操作性。建议国家税务总局补充规定:①对软件开发人的管理。商业会计核算软件及各行业或企业自行开发自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在软件评审后,由软件开发商或开发单位将各个版本的软件向评审单位的同级(省或省级以上)国家和地方税务局报送备案。②对软件使用人的管理。对纳税人在使用新版会计核算软件甩账或每次变化前,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软件使用的口令、科目设置、账套名称、文件存放地点和路径、期初余额和操作人员权限、内部制约控制制度等。
建立“税收审计信息管理系统”
面对会计电算化对税务检查工作提出的新挑战和税务检查工作的现状,我们认为必须迅速建立“税收审计信息管理系统”、提升税务检查的信息化水平。具体设想如下:
一、 税收审计职能的划分与系统的定位。笔者认为,税收审计(即税收检查)一般包括纳税审查和税务稽查两个组成部分。纳税审查是税收管理部门通过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的采集、监控、分析、评估,依照税收管理的要求对纳税人是否依法办理纳税事项进行审查。税务稽查是由专职的税收检查部门(即稽查局)对举报案件、偷骗税等案件立案检查。设想建立的“税收审计信息管理系统”的定位:一是具有涉税信息的监控分析、计算机辅助审计、稽查内部管理三项主要功能;二是为整个税务部门的税收检查服务,而不局限于税务稽查;三是面向所有纳税人,而不局限于已使用财务软件、实现会计电算化的纳税人。(责任编辑:会计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