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确认收入所遵循的谨慎性原则,使会计核算缺乏科学性 新会计准则与我国现行的外贸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虽然有了重大的突破,但从实际操作以及与国际接轨的趋势来看,显然还有许多需要充实完善的地方:首先,关于外贸企业代购代销收人的会计处理。现行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当实际收到代购代销收人时即确认为当期收人。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外贸企业的代理进出口业务多数情况是代理业务发生时期与代购代销收人确认的时期不相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依照谨慎性原则来确认代购代销收入显然是不太合理的。因为这不但不符合权责配比原则,也有违谨慎性原则的精神。其次,关于外贸企业未实现的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现行的会计处理方法是:遵照谨慎性原则已实现的汇兑损益应确认为当期收益,对未实现的汇兑损益不确认为当期收益。在当今汇率波动较大、外汇市场风险较高的情况下,不确认未实现的汇兑损益是符合谨慎性原则的。但是,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外汇波动较大的未实现汇兑损益可以不确认收益,但是,对于外汇汇率稳定的未实现汇兑损益应该确认收益,否则,是有违会计准则中的权责发生制原则的。 (三)“减值准备制度”的运用缺乏灵活性 一方面,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按应收账款和应收外汇账款余额的3%。一5输提取,从目前外贸经营风险较大的情况下,按这个比率提取坏账准备,远远不能满足外贸企业核销呆、坏账的要求,为此极有必要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提高计提率。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相关条例的规定,只有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比例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金融保险企业)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商业企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其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跌价准备金等均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于外贸企业来说存货跌价准备不能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显然是不太合理的。因为,既然提取存货跌价准备是为了谨慎经营,那么,存货在大幅度跌价的情况下而依然要交纳所得税,这何来谨慎经营呢? (四)“严格外贸企业借款费用资本化”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谨慎性原则要求外贸企业的借款费用不能随意资本化,但是,外贸企业在参加国际工程承包招标业务中,对出口信贷资金依赖性强,发生的借款费用较大,如果不允许适当的资本化是不符合权责发生责原则的。另一方面,我国资金成本远高于国际金融组织的资金成本,若出口信贷资金利息不能予以资本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业绩。应允许外贸企业信贷资金利息按一定年限资本化,这也是符合会计准则中的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慎原则片面理解为“宁可多计损失、不能预计收益”,导致对应当人账的收人不人账,对应当按规定计提的成本费用,故意扩大计提的范围和标准等。对此,我们应该正确理解和处理好其他会计准则与谨慎原则的关系,使两者之间达到相互制约,防止过度谨慎。如应该参照权责发生制要求,检查属于本期的收人和成本费用是否已经计人本期,按一贯性原则要求检查计人成本费用的计提是否遵守了一贯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总之,对谨慎性原则的具体应用,应按国际惯例进行会计处理,防止对谨慎性原则的曲解和滥用。(二)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为谨慎性原则的正确运用奠定基础任何会计原则、会计方法在会计实务中的贯彻和运用都离不开会计行为的主体—会计人员。鉴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可选择性”的范围日益扩大,尤其是在应用谨慎性原则时要把握好“度”,会计人员必须提高职业判断能力,使其能够准确把握谨慎性原则的实质,在对不确定性的事项进行估计和判断时,力求客观和公正,避免主观随意性。(三)将谨慎性原则的运用与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有机地结合起来对谨慎性原则的运用,首先,表现为对会计领域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事项进行判断时所体现的一种态度;其次,才体现在一系列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中。不同的判断会导致其对方法的选择,当然也会导致不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结果最终会影响到信息使用者特别是外部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因此,凡是与谨慎性原则运用有关的、会影响投资人和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对目前和未来理性判断的信息都应在财务报告中作出全面陈述。 三、 外贸企业在会计核算中运用该原则时应当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学习和领会新制度、新准则,防止随意解释和滥用谨慎性原则 |
